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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第2号公告

2005-1-14 15:26 【

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告 2003年 第2号
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和《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》有关规定,经我部组织对申请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,批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等12个单位具备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。现公告如下:

    一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甲级资质单位

    1、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

    2、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
    二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乙级资质单位

    1、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

    2、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
    3、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

    4、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
    5、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

    6、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
    三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丙级资质单位

    1、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
    2、贵阳医学院

    四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丁级资质单位

    1、安徽省卫生防疫站

    2 、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

    特此公告。

    二○○三年二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