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告 2003年 第2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和《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》有关规定,经我部组织对申请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,批准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等12个单位具备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甲级资质单位
1、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
2、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二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乙级资质单位
1、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
2、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3、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
4、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5、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
6、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三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丙级资质单位
1、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2、贵阳医学院
四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丁级资质单位
1、安徽省卫生防疫站
2 、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
特此公告。
二○○三年二月八日

